工业节能降碳范围扩大 新增11个领域
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(2023年版)》的通知(以下简称通知)。新增11个重点领域,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范围进一步扩大。
在此前明确的炼油、煤制焦炭、炼铁、炼钢、电解铝等25个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基础上,通知增加了乙二醇,尿素,钛白粉,聚氯乙烯,精对苯二甲酸,子午线轮胎,工业硅,卫生纸原纸、纸巾原纸,棉、化纤及混纺机织物,针织物、纱线,粘胶短纤维等11个领域。同时,对标国内外生产企业先进能效水平,确定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,推动分类改造升级。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,分类实施改造升级。
此外,与2021年发布的版本相比,2023版在几个重点领域能效水平也进行了调整,如重点领域煤制甲醇中的无烟煤,能效标杆水平1250千克标准煤/吨不变,基准水平由1600千克标准煤/吨调整为1500千克标准煤/吨;煤制乙二醇中的合成气法,能效标杆水平1000千克标准煤/吨不变,基准水平由1350千克标准煤/吨调整为1300千克标准煤/吨;重点领域硅铁能效标杆水平1770千克标准煤/吨不变,基准水平由1900千克标准煤/吨调整为1850千克标准煤/吨。
通知明确,对此前明确的25个领域,原则上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。对本次新增加的11个领域,原则上应在2026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。通知指出,各地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,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的升级改造,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。
通知指出,各地方要深刻认识、高度重视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性,充分利用已有政策工具,如中长期贷款、绿色信贷、绿色债券、气候投融资、阶梯电价、工业节能监察、环保监督执法等手段,加大节能降碳市场调节和督促落实力度;立足本地发展实际,坚持系统观念,尊重市场规律,切实避免“一刀切”管理和“运动式”减碳,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。